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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李*、李**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一案

    本院认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被告人舒伟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舒*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舒*提出“一审未按公告开庭日期开庭,程序违法”的理由,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舒*提出:“同案人刘**是主犯,是刘**邀约他参与聚众斗殴的”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同案人袁**、金*、刘**等人的证言均证明舒*欠袁**的钱,舒*邀约刘**等人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舒*提出:“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一般违

  • 王**、贺*绑架、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绑架、强奸罪,被告人贺*犯绑架、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但集琼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但集琼与被告人王**、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但集琼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 被告人孙**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受邀约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孙**提出“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孙**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已经对其从轻处罚,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 孙**、田韩英犯重婚罪一案

    本院认为,自诉人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被告人戴**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龙*才犯窝藏罪一案

    本院认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被告人杨**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尹**贩卖毒品罪一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尹**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杨**猥亵儿童一案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字(20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于2010年11月4日以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 颜永英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颜永英犯非法经营罪的起诉,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梁**聚众斗殴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上诉人梁*的认罪态度较好。上诉人梁*上诉提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梁*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对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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